一、受理案件,应查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及是否在案;
(三)随案移送物品与清单是否相符;
(四)侦查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必须在五日内证据没有发生变化情况下提出。
对不符合上述受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案件,应查明下列材料是否备齐:
(一)卷宗装订成册,目录与编页相符;
(二)提请批准逮捕书3份/起诉意见书5份/复议意见书3份;
(三)案件移送通知单、换押证;
(四)案卷材料电子文档(光盘);
(五)办案人联系方式。
以上案件材料不规范不齐备的,规范补齐后方可予以受案。
三、对于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在当日办理受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