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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办法
时间:2018-08-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受理案件,应查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及是否在案;

  (三)随案移送物品与清单是否相符;

  (四)侦查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必须在五日内证据没有发生变化情况下提出。

  对不符合上述受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案件,应查明下列材料是否备齐:

   (一)卷宗装订成册,目录与编页相符;

   (二)提请批准逮捕书3份/起诉意见书5份/复议意见书3份;

   (三)案件移送通知单、换押证;

   (四)案卷材料电子文档(光盘);

   (五)办案人联系方式。

  以上案件材料不规范不齐备的,规范补齐后方可予以受案。

  三、对于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在当日办理受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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