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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2014年10月23日,党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深改组第十二次会议时又深刻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通过,民诉法第55条和行政诉讼法第25条从立法层面授予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至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公益诉讼可以分为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内容,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的内容,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在高检院领导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全面推进。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益诉讼调查权,可以采取调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约见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对专门性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组织检验、检测、监测;勘验、检查物证、现场及其他必要的合法调查核实方式。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工作,对不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协助调查义务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和单位依规依纪予以处理,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反馈处理情况;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阻碍检察人员调查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现场等处置措施;对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抢夺破坏调查设备、聚众围攻等方式干扰、阻碍检察人员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延伸,无论从制度创新,还是在法治实践层面,均具有重大意义。2017年7月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检察机关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7万余件,维护了宪法法律权威,维护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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