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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2023)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相关规定的修改
时间:2024-03-25  作者:  新闻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字号: | |

202010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已于202161日施行,202312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2023)(下称审查指南)将于2024120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审查指南本次修改的重点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落实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新增涉及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相关规定,对此类案件的识别、审查顺序等规则作出专门规定;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可以不中止无效宣告程序的情形进行细化、列举;同时作出配套规定,明确了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参加无效宣告程序、可以向合议组提出意见,以保障其权利;增加无效宣告程序中局部外观设计和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方面的内容。

二、优化完善现有制度规定

明确专利权人主动声明放弃专利权的规则,完善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当事人处置原则。修改优化针对同一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程序的处理规则,提高当事人参与程序的便利性;对域外证据,删除“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要求,简化证明手续;对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中依职权审查的规定,修改完善并增加示例以明晰规则尺度;进一步明确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的原则,专利权人应当针对无效宣告理由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完善外观设计审查规则,修改调整关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的表述,释明“明显区别”审查时现有设计比对规则,增加关于“可以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的定义,以统一认识、消除理解偏差。

三、创新审查模式与审查规则

优化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方式和指定期限,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兼顾;适应技术发展和形势变化,明确线下审理、线上审理以及线下与线上审理相结合等口头审理方式;合议审查的口头审理方式规则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新增了主审员代表合议组出席并主持口头审理的规定;在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的前提下,适应新技术手段,拓宽口头审理的通知形式、增加口头审理的记录方式;修改优化审查决定案由部分撰写形式要求,以突出重点、实现繁简分流,增强决定的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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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2023)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相关规定的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08-02

202010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已于202161日施行,202312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2023)(下称审查指南)将于2024120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审查指南本次修改的重点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落实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新增涉及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相关规定,对此类案件的识别、审查顺序等规则作出专门规定;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可以不中止无效宣告程序的情形进行细化、列举;同时作出配套规定,明确了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参加无效宣告程序、可以向合议组提出意见,以保障其权利;增加无效宣告程序中局部外观设计和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方面的内容。

二、优化完善现有制度规定

明确专利权人主动声明放弃专利权的规则,完善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当事人处置原则。修改优化针对同一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程序的处理规则,提高当事人参与程序的便利性;对域外证据,删除“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要求,简化证明手续;对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中依职权审查的规定,修改完善并增加示例以明晰规则尺度;进一步明确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的原则,专利权人应当针对无效宣告理由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完善外观设计审查规则,修改调整关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的表述,释明“明显区别”审查时现有设计比对规则,增加关于“可以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的定义,以统一认识、消除理解偏差。

三、创新审查模式与审查规则

优化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方式和指定期限,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兼顾;适应技术发展和形势变化,明确线下审理、线上审理以及线下与线上审理相结合等口头审理方式;合议审查的口头审理方式规则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新增了主审员代表合议组出席并主持口头审理的规定;在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的前提下,适应新技术手段,拓宽口头审理的通知形式、增加口头审理的记录方式;修改优化审查决定案由部分撰写形式要求,以突出重点、实现繁简分流,增强决定的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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