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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检察院以“特别监督委员会制度”
促进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
自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原有的“审批式”案件监督模式已成为“过去时”,而要填补“去审批式”办案模式所形成的监督管理盲区,则需要发挥案件管理部门的作用,全方位对案件办理进行监督,同时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设全新的案件监督机制。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高新区检察院总结以往司法办案经验,创设了“特别监督委员会”这一全新的工作机制,作为监督检察权的“第二道防线”,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之间达到良性平衡,为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打下坚实基础。
2018年伊始,高新区检察院召开了第二次特别监督委员会,案管部门向参会人员报告了2017年下半年对全部不批捕案件和员额内领导干部所办部分案件的评查情况,针对评查的12件案件提出“讯问笔录制作不规范”、“证据分类不当”等几项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参会的特别监督委员会委员逐一发言。刑事检察部的全体检察官和检察辅助针对各自存在的问题做了整改表态。与会人员普遍认为,此次评查的案件质量较2017年上半年有明显提升。
自高新区检察院被确立为全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院成立以来,院党组即将落实司法责任制与规范检察权运行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2017年4月,由案管部门牵头研究制定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特别监督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特别监督委员会在院党组领导下,行使对员额检察官办案的监督权,包括听取案管部门案件质量评查情况、流程监控情况和内部监督情况的汇报;听取纪检部门对办案工作中执行纪律、制度情况的汇报;研究办案中存在的较为集中、突出、疑难问题,制定监督整改意见和监督重点等。通过此项机制,既确保了员额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将“谁办案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落到实处,又能够对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开展有效监督,及时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纠正,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截至目前,高新区检察院已召开两次特别监督委员会,经过半年多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在监督检察权运行、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后,高新区检察院将继续探索完善相关机制,在组成人员上,吸纳部分办案经验丰富与法律理论深厚的资深检察官参与;在工作重心上,由案件评查向流程监控等更多领域延伸;在工作方式上,由对具体个案提供意见向对类案研究分析转变,不断提升特别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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