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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啦!
近日,省高院下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对辽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进行调整,快来看看吧!
除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城市即沈阳、大连、营口外,我省其余城市分为东部和西部两个片区,东部片区(其中包含丹东、本溪、鞍山、辽阳、铁岭、抚顺)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集中由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西部片区(其中包含锦州、阜新、朝阳、葫芦岛、盘锦含辽河)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由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沈阳地区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由原来的沈河区人民法院变更为地处浑南的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大连地区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除原有的西岗区人民法院外,再增加地处自贸区大连片区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基层法院管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标的额统一定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下;中级法院受理标的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包括本数)、1亿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沈阳中院、大连中院集中管辖下列案件:
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其中抚顺、本溪、锦州、葫芦岛、铁岭、阜新、朝阳地区的上述纠纷由沈阳中院集中管辖;鞍山、营口、辽阳、丹东、盘锦地区的上述纠纷由大连中院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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